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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津贴如何计算?是否免税?

随着近两年社保入税政策调整,原有的一些人社口径及其流程也随之变更,其中便少不了我们日常关注的生育津贴计发逻辑及其计税规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对于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产假期间员工实际领取的是医保中心计发的生育津贴,以及结合当地相关部门政策要求计算的津贴补差。这两部分津贴合计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企业实际无需另行单独重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性收入。

同时,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解释口径,对于符合条件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产完可至就近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生育生活津贴申领手续,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在完成社保入税后的今天,上海医保部门更新了原有的计发逻辑和相应流程,符合条件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在生产后可以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上的“社保的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 ,该基数的取值逻辑需要区分看待,每年7月上海会公布新的社平工资和社保公积金基数上下限等参数口径。因此在公布前,如有上海的员工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其“社保的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 的取值是按上一年度12月时所在用人单位的基数平均值进行预估。待7月新参数公布后,医保中心会在9月至10月期间重新核算公布前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少计发的医保中心会按照女职工的打款账户补足,多计发的会联系女职工办理退款手续。 

很多人会关心员工领取到的生育津贴是否免税,以及如何操作减免。根据财税〔20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指出“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沪医保规〔202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从业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两部分补差需要按照就高原则处理。 

通过结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及上海税务服务热线的答复口径来说,生育津贴补差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所以,生育津贴和生育津贴补差均应做免税处理。

最后,来到个人所得税申报环节,女职工如何去完成生育津贴的免征实际操作呢? 

有一个特殊点需要大家注意,上海市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申领的生育津贴可以直接打入女职工个人收款帐户,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操作相应的个税免征手续。若企业存在前期先行支付产假工资,后期清算的,税务服务热线建议由员工本人在次年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在个税APP中的“其他免税收入”栏目中,选择“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事项进行免征退税申请。 

经过以上的讲述,您是否已经对以往比较困惑的生育津贴计发及其计税有了大致的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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