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再发薪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已纳税额如何计算?
在薪资计算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个很重要的模块。国家自2019年前后出台过很多的新政策,其中最重大的新政就是自2019年初开始的税改,将个税计算方式从每月独立计算改为了全年累计计算,这年度累计计税的逻辑与员工的入离职情况可是有着很多关联性的,下面就几个HR们经常会遇到的离职再发薪的场景来展开聊一聊。
员工入职开始每个月都会享受5000元的减除费用,当年在职多少个月,就会享受到多少个5000元的减除费用。
那假设员工当年年中离职,离职后下个月需要结算一笔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的话,你知道应该享受多少个月的减除费用吗?
我相信这难不倒大家,当年离职再发薪员工的减除费用将会以员工实际离职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员工假设3月30日离职,在5月薪资周期发放了一笔加班费,那么他所属期5月份的减除费用将会按照3个5000元累计,也就是15000元。
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已纳税额是不是也按照这个方式累计呢?
这就需要分开考虑了,当离职员工当年无断开月份申报个税的情况,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已纳税额就需要连续累计到离职后发放工资薪金收入的月份;而有断开月份申报个税的情况,那么他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已纳税额就不需要累计,而是重新开始累计了。
还是同样用上面这个员工的情况来说,3月离职,3月发放工资,个税申报到3月个税所属期截止;4月没有收入,4月个税所属期没有进行任何的个税申报,5月因为发放一笔销售提成,5月个税所属期应当申报。
由于4月没有个税申报视为个税申报断开了,那么5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均为重新开始累计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月发放的销售提成金额,应纳税额为这笔销售提成计算得出的个税金额,已纳税额为0。
但如果这笔销售提成是在4月薪资周期发放给这名离职员工的,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已纳税额都将继续累计计算。因为离职后没有月份断开申报,应该分别使用1-4月的应纳税所得额、1-4月的应纳税额和1-3月的累计已纳税额来计算4月这笔销售提成所产生的个税金额。
那假设员工是在上年年末离职,在新的一年发放这一笔员工去年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呢?那他的减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因为跨年而都不需要累计上一年度的数据,改为在新一年里重新累计计算了。
听取其他国家/地区的专家和员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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