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会经费税务代收试点扩大
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工作积极推进,并取得良好效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分步实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扩大到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同时启动收缴工作。对非试点区的缴费单位,2011年9月以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仍按原渠道采用自主收缴方式收缴,自2011年10月起不再采用自主收缴方式。2011年10—12月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在2012年1月份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
三、在扩大试点期间,对工会组织关系和税务登记地同在西城区部分街道、丰台区、昌平区(以下简称“原试点区”)和试点推广区范围的缴费单位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对工会组织关系和税务登记地不同在原试点区和试点推广区范围的缴费单位,自2012年1月起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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